北京市赵登禹学校章程
序言
北京市赵登禹学校前身是北京市第十八中学初中部,建校于1951年,1993年更名为北京市大红门中学,1997年更名为北京市赵登禹中学。2003年与嘉园小学合并,更名为北京市赵登禹学校,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2013年马家堡小学并入,成为北京市赵登禹学校教育集团。
集团一校三址,分别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17号(主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43号(南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6号(东校区)。办学规模为小学48个教学班,中学24个教学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市赵登禹学校
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17号
学校邮政编码:100067
第三条:学校是丰台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主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办学理念:精致以臻美 涵养而立人。
第五条:办学目标:办和谐、温暖、精致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
第六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家国情怀、乐思善学、志趣高雅的学子。
第七条:校训:爱国 求知
:校风:尊师重教、师生和谐
第八条:校徽 见附件一
第九条:校歌《北京市赵登禹学校校歌》见附件二、三
第十条:校刊《丝语》
第二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国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学校应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校长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任命,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校长接受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对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学校各方面行政工作。校内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报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考察、批准后执行。校长有权设置校内处室,任免处室行政干部,报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备案。校长有权根据有关政策选聘教职工,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三)财政权。校长有对上级拨款等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校内工资、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第十四条:校长应履行的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全体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教育。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做出贡献。
(四)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不断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总支,由党总支书记、委员构成,下设各党支部和党小组。
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育教学、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建立监督机制。
制定学校校务公开、党务公开清单,落实“双公开”工作。完善党员、教职工定期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度,建立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制度,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一)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各校区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工作,听从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二)学校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学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少先队大队部等机构,各处室设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
学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是督促实施校长决策的行政负责人;政教、教学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务主任具体负责学籍、继教和考务等工作;总务主任具体管理总务后勤工作;团委书记根据要求制订团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召开团委会研究决定团内重大事宜;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搞好少先队的组织建设。
(三)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处室主任均对校长负责;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对主任负责;各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负责。
第十九条: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由校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策。校务会成员包括校长、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党组织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律检查委员等。校务会成员须报区委教工委审批。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以及其他应以党组织名义决策的事项,按照党内规定由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决策,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校务会集体讨论后,校长在决策中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和市区有关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调整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各种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教代会的意见。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和工会委员会组成,校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处理校内教师申诉需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关心和适当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政教处、班主任、学生会、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政教处,负责学生的申诉、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培养优秀品质,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
(二)教育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统筹德育资源,创新德育形式,探索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等多种途径,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四)把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五)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党组织在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评价体系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教书育人环节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建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德育一体化教育教师联盟队伍,按照德育一体化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报告提交学校校务会。学校将德育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优化德育队伍结构,提供德育工作必须的场所、设施。
(六)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落实多学科协同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第三十四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五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学科实验课程、学科实践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七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教学,强化基本技能训练,重视综合素养的提升,办出学校特色;指导学生利用学校资源、社区和地方资源完成个性化作业和实践性作业。
第三十九条: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进行监测,改进教育教学。
(一)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个性发展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二)控制考试次数,探索实施学业成绩等级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课程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考试提出要求。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察。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条: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一)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
(二)针对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校本教研,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订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培训和基本功比赛,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
(四)加强教师教育技能和教学基本功训练,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规范汉字书写,增强学科教学能力。
(五)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促进现代科技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学处是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者,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鼓励教师申报课题,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一)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订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
(二)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三)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科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
(四)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校外教育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聘请外籍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和国际化。
第四十三条:加强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将心理健康教育与生理教育、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教育、知识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为学生获得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督学、督导专兼职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和项目支出,经费由财务室负责管理。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贯彻厉行勤俭节约相关要求,严控行政运行成本,认真落实预算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大额资金,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项目预算决议的校务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申请支出审核材料的附件保存。
第五十条:学校财务人员职责
会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负责登记总帐及各种明细账,编制会计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年度预算,做好各种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负责向教代会作财务报告。
出纳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账账实相符,负责办理现金支付和结算手续,公务卡由出纳保管,负责公务卡的使用管理、支票签发,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凭证。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挤占和转移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现金管理,严格遵守《丰台区区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提取。学校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由学校总务处总体负责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财产保管责任制执行情况。学校设立专门的财产保管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
第五十五条:加强学校设施设备管理,定期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按规定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贯彻厉行节约相关要求,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严禁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达到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先报校务会讨论通过,履行审批手续,经区财政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内部监督程序和要求,保证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学校内控制度领导小组和教代会负责校内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十九条:学校在执行项目预算时,对符合投资评审的项目,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相关要求,履行投资评审程序。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内部审批和管理程序,建立审批制度、公示制度和报销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按《北京市赵登禹学校接受捐赠的实施办法》执行,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助的使用情况,由校办部门负责统计数据,提交校务会复核,在新学期开学典礼大会上,由校长向师生进行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贯彻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对学生的公共安全教育,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分别由主管副校长负责落实各校区安全工作,政教处、团少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教务处负责课堂教学的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校区设施设备安全,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六十四条:学校全面掌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六十五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进行安全演习,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首先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再对事情进行责任追究,并且要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培养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第六十八条:安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做到循序渐进,不断强化。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成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家长委员会任期一年,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与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家校共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三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与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校纪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本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四条:学校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的机会。
第七十五条:依靠社区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学校实际情况不符的。
3.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准许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赵登禹学校
2018年9月30日修订
附件一:
北京市赵登禹学校校徽
北京市赵登禹学校始建于1951年,校徽以“赵登禹”三个字拼音的首字母“Z、D、Y”为设计元素,塑造出一个抽象的人形,绿色象征着青春活力,下面是红黄相间的跑道,象征着赵登禹学校勇往直前。校徽内圆直径为1.6厘米,外圆为2.2厘米。
附件二:
歌词:我们是跨世纪的新一代,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快乐和健康伴随我们成长,爱国和求知,哺育我们成材。啊!灿烂的阳光照耀美丽校园,同学与老师亲情相爱,赵登禹将军爱国精神,指引着我们走向未来!
北京市赵登禹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10-6757322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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